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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2024-05-02 22:15:01 文秘 访问手机版

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第1篇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

  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对所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4、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

  1、安全评估的内容

  ⑴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⑵重大危险的基本情况

  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⑷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⑸重大危险源等级

  ⑹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⑺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⑻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2、危险源安全验收评估程序

  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为: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估单元、评估方法选择;现场检查;定性评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评审等。

  3、工作要求

  ⑴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⑵危险源评估小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以及规范等评价依据。

  ⑶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人员必须明确评估危险源的对象、范围和评估的`目的,熟知现场实际情况。

  ⑷安全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建议。

  ⑸必须在对评估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估结果,指出现场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做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写危险源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职责

  1、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事故抢险、抢修;负责重大危险源岗位生产工艺的应急处理。

  2、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并根据《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管理要求

  1、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必须登记建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

  2、各专业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监控措施进行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

  3、生产部要按规定的监测周期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检查应做好记录。

  4、生产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对从事重大危险源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7、重大危险源岗位职工要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汇报。

  8、登记完善重大危险源内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名称、地点(用图示表明具体位置)、性质、潜在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措施等。

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厂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区域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监控。

  第五条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登记工作。

  第七条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处设置自动检测、报警、通讯等装置,保障其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第八条按国家法律、标准规定或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定期对安全设施、重要设备等进行维护、校验、检查、报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机、电、仪、操和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登记到隐患台帐,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处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处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保证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应急救援的演练。

  第十三条根据危险源的化学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备用。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经专家审查透过。

  第十五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第3篇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剧度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炸药等。

  2.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虽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潮湿,强热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孝铵、过氧化钠。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氢气、液氨、液化气。

  4.自燃物:未与明火接触,但在适当温度的空气中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如黄磷、硫化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电石、家属钠等。

  6.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剧毒:具有强烈的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不能察觉到的放射线,如钴60、硝酸钍等。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剁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3.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4.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5.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害性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

  6.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7.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5.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1.各单位必须选拔具有一定化学知识、身体健康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