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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任制度

2024-06-17 08:36:01 文秘 访问手机版

教职工聘任制度 第1篇

  为激活用人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办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我校教职工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聘用原则

  1.以岗定人原则。

  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在编制实际使用数内聘任教职工。

  2. 择优聘用原则。

  以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同时以学历、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等作为参考,根据教职工素质、能力、特长择优聘用。

  3.双向选择原则。

  聘用工作应当遵循学校和教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聘或不聘,教职工也可以应聘或拒聘。教职工有自由选择岗位的权力,以更好地发挥特长。学校聘用领导小组有权选择并组合学校教职工队伍,以达到优化师资队伍的目的。如教职工自身意愿和学校岗位需要发生矛盾,由聘用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二、聘用范围、对象和期限

  1、学校聘用范围包括:

  (1)经学校考察并已经和学校签订就业分配合同的.新教师;

  (2)学校在编教职工。

  2、聘用时间:每年七月正式开始签定聘用合同,八月份全部结束。

  3、聘用期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可以签定中、长期聘用合同。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导主任、校区负责人、教师代表为组员的聘任领导小组,聘任领导小组在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聘任领导小组要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设置的岗位、人数、任职条件,供教师选用。

  四、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设置表,发给校内教职工,并进行张贴。

  2.学校向教职工发放应聘意向书,教职工填写应聘申请。

  3.教师应聘意向和学校聘用需要发生矛盾,聘用双方协商谈话,协商解决。

  4.学校确定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5.学校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

  6.公布聘用结果。

  五、聘用形式及待遇

  (一)聘用:

  (1)试用期聘用:新教师试用期为6个月,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

  (2)同职聘用:学校与教职工建立同职聘用关系的,原工资、福利、奖金待遇全额发放。

  (3)转岗聘用:如岗位要求和应聘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或工作能力有明显的差距者,经校聘任领导小组讨论、报区教育局人事部门批准,可由教师改聘为职员或工人,其待遇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教职工聘任制度 第2篇

  一、指导思想以“学校管理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使本校人员合理设置,分级管理,逐步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为实现本校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原则

  1、遵循因需设岗、以岗定员、确保重点的原则。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坚持各方参与、平等自愿、两级聘任、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聘任过程中遇见不一致时以投票方式决定。

  5、坚持协调性原则,在聘任过程中如出现不同年级同时聘任同一个教师时,由聘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实施范围:

  全校教职工均为聘任对象,但下列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不参加竞聘,但须服从学校安排,工作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 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

  2、有严重疾病长期不能坚持工作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的。

  3、县教育局新调入的教师和新分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年后参与学校的全员聘任。

  4、已产不足半年或临产半年内的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一年度内可不参加竞聘,在原校按政策上班、休产假,并依照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有关待遇。

  四、实施程序和办法:

  1、成立学校聘任领导小组,小组根据教职工的'表现,本着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把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2、全校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的岗位职数,参照自身条件提出书面应聘申请。

  3、多方参与,实行三次聘任。

  (1)第一次聘任为聘任领导小组聘任年级聘任工作小组和综合聘任工作小组。

  (2)第二次聘任为年级聘任工作小组和综合聘任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的应聘申请,

  参照综合考评结果,聘任教职工至岗位数的90%。

  (3)第三次聘任:聘任领导小组根据第二次聘任情况,公布未聘岗数,未聘教

  职工再次提出应聘申请。然后由教职工投票决定应聘人员。

  (4)第三次聘任后仍有未聘岗位,则由聘任领导小组根据待聘人员的意向最终解决。

  所有岗位任聘满后,剩余人员名单上交教育局。

  4、公布聘任名单,组织签订聘书。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

  (1)在聘任期间内发现明显不能胜任所聘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4)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不履行聘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考入大专以上的学校脱产学习或参军的;

  (8)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聘教职工可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并不负责任:

  (1)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

  (2)上级调用。

  五、本方案于20xx年8月28日的教职工大会上全票赞成通过。

教职工聘任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雨枫文档网shucunwang.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忙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监督群众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群众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状况理解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忙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资料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带给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群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