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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2024-06-13 18:42:01 文秘 访问手机版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第1篇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是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修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职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