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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

2024-04-29 20:48:01 合同 访问手机版

广州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 第1篇

  甲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乙方:(网上店铺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方提供 网络交易平台(网址: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包括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为乙方提供独立的网上店铺,及在后台为乙方提供支持其进行商品销售、促销、结算、配送等操作的软件系统。

  甲方为乙方提供增值服务(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 商品仓储服务

  □ 商品配送服务

  □ 商品信息管理服务

  □ 网络营销服务

  □ 网上店铺运营培训

  □ 网上店铺装饰服务

  □ 短信提醒服务

  □ 资质审核服务

  □ 其他增值服务 。

  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为(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 自双方签署纸质文本之日起生效。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1.乙方接受本合同全部内容并点击确认;

  2.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保证金;

  3.甲方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通知等)通知乙方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若合同期届满,则双方可续签新的广州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并按续签的新合同执行。

  第四条 服务费用

  基础服务费 元/年,共 元;

  销售服务费 元/年,共 元;

  增值服务费 元/年,共 元;

  总计: 元。

  若解除合同,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

  第五条 支付方式和时间(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银行划转支付。

  □网上银行支付。

  □现金支付。

  □第三方支付: 。

  □其他 。

  服务费用按年度支付,每期应付款项为 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首期服务费用支付给甲方;签署本合同纸质文本的,乙方还应在支付首期服务费用时将保证金一并支付给甲方。之后的每一期费用,乙方应在当年度的第5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保证金及先行赔付

  (一)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乙方需预先向甲方缴付 元保证金。如遇消费者投诉,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用保证金先行赔付:

  1.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乙方拒不进行处理及赔付的;

  2.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乙方拒不进行改正及赔付的;

  3.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乙方拒不进行改正及赔付的;

  4.对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拒不履行退款规定的;

  5.以欺诈手段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拒不进行改正及赔付的。

  (二)甲方先行赔付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差额补足。

  (三)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甲方应在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可靠,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服务。

  2.甲方有权查阅或审查乙方的信息发布及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并对乙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或自然人真实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3.若甲方在其网络交易平台自主销售商品的,应为乙方网上店铺设置区分标记,并在商品检索系统中,对自营商品和乙方经销商品设置区分标记。

  4.甲方修改其与乙方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7日予以公示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甲方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应当建立网络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与乙方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甲方调解的,甲方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甲方拟提前终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7.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甲方协助执行对乙方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采取措施的法律文书,甲方有义务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当乙方为自然人时,则应当加载甲方为其核发的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

  2.乙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主动更改或删除违法违规信息,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删除乙方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主体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当乙方为自然人时,则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2)授权书:如商标授权、品牌授权、专利授权等。

  (3)特定行业资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具备的行政许可或者行业资质证书。

  4.乙方应对其注册资料、信息发布及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并对利用该用户名和密码所进行的活动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用户名。

  6.乙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并遵守甲方的售后服务规定。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都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对方的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约定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或保证金(包括保证金补足差额)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4.乙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从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项下所有的费用和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 订 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广州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 第2篇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__________市电信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__________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视为原客户的《电信服务协议》解除,新客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且继续使用原客户的业务号码。过户当月的费用在新客户的缴费帐务中扣除,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请过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弄虚作假、伪造的;

  (2)未经甲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担保协议中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电信业务服务费用;

  (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装移机、障碍修复时限超过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客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在实施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被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责条款

  1、因技术上的需要,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在甲方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因电信业务在不断的发展中,甲方有权在发出业务通告后,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等进行变更。同时有权对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调整,并有权按调整过的、合法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在甲方能够证明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通信障碍,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证明材料

  1、甲种客户是指非经营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种范围以外的都为乙种客户。

  2、甲种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乙种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行政公章、付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一致。各单位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办理业务时,则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说明,并加盖付款单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须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署担保协议;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话费预存,预存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担保人,并到甲方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六、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电信业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甚至相关法律等均在不断变化中,甲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将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互联网站或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电话语音、短信、话费通知单或收据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内容为准。请客户对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关注,以免造成误解和不种影响。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所有办理电信业务新装登记的客户,均应签署本协议和相应的业务表单。

  2、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署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协议,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

  5、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甲方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省电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广州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 第3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一条: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____________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____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3、本合作项目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_______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50%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若超过30%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打造专属自己的淘宝旺铺装修店铺优化商品推广网站客服工作物流发货;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