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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协议

2024-03-04 23:06:02 合同 访问手机版

合同无效的协议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具体内容见附件。由于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等多方面原因,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为了防止日后争执,经双方共同协商如下:

  一、 甲乙双方同意将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合同无效。

  二、 原合同双方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双方全部免除,互不纠缠连带。

  三、 本次协商证明,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证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无效的协议 第2篇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换句话说,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合同内容全部无效,和合同内容部分无效。合同内容全部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确定无效。那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何认定其它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故以部分条款无效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约定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合同无效的协议 第3篇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

  蒋某诉某私营鞋厂案

  [案情]

  申诉人:蒋某,男,26岁,某私营鞋厂工人,劳动合同的无效。

  被诉人:某私营鞋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私营鞋厂厂长。

  1994年10月27日,蒋某与被诉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蒋某)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工作期间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公司不负责;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违约赔偿金。另外,蒋某系临时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工资1.4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该公司亦未组建工会组织。

  1995年8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的无效》()。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2万余元违约金阻拦。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是我国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蒋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的规定,该厂并应按每小时1.4元支付工资和计发加班工资。

  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决:(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补付工资及加班工资3360元;(3)被诉人要求予以驳回。

  编辑

  〔劳动合同的无效〕